第一节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两种表达方式,一是列举式定义,即通过对知识产权种类和范围的列举,来分析和认定知识产权的概念;二是概括式定义,即从各种知识产权中抽象出一般特征,用以定义知识产权的概念。
现在比较认可的概念是: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统称。
二、对概念的基本理解
1、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
2、是一类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的权利;
3、是一类法律规定的权利。
三、 知识产权的范围及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
依据Trips协议的阐释,当前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以及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内容。
(二)、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类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信息,因此,这类权利与一般的民事权利不同。其原因就在于权利的客体不同。
1、非物质性
①专有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 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
2、专有性
②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
③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第二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Copyright),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著作权法则是指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权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著作权的内容及保护
(一)、著作权权利内容及限制
1、著作人身权
A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以一定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B、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C、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D、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
又称“著作经济权”,使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产生和期限以及合理适用
1、著作权的产生
《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的期限
A、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B、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三节 专利法
一、专利权的概述
1、专利权的含义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是新产品、新技术依法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发明创造的合法所有人依法享有的独占权
2、专利包括的内容
在我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最高,发明人所花费的创造性劳动最多。新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都可申请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产品构造、形状或其结合时,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3、专利的特征
(1)独占性。拥有专利可以独占市场,没有专利权人的允许,任何人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生产该产品。
(2)时间性。发明成果只在专利保护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失效专利包括期限届满或专利权放弃、不交年费而中途丧失,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
(3)地域性。一项发明在那个国家获得专利,就在那个国家受到法律保护,外国专利在中国不受保护,同样中国专利在外国也不受保护。
4、专利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10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年。
二、专利权的相关问题
1、为什么要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不被他人仿冒,同时可以独占新技术及新产品的市场,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如通过生产销售专利产品、转让专利技术、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入股等方式获利)。没有专利保护的公开技术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
2、有了技术成果先申请专利还是先发表论文?
在我国,专利审批采用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同样的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个人或单位。因此申请人应及时将其发明申请专利,以防他人抢先申请。由于授予专利的条件必须具有新颖性,发表论文、参加展览、开鉴定会都会公开技术而丧失新颖性,因此发明人有了技术成果之后,应首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以免因发表论文而公开技术,再也不能申请专利。
3、申请专利有哪些途径?
(1)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申请专利或通过挂号邮寄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文件方式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文件有: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委托专利代理人代办专利申请。采用这种方式,专利申请质量较高,可以避免因申请文件撰写质量问题而延误审查和授权。
4、什么是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如果一项技术成果是由单位承担完成或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那就是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
如果一项技术成果是由发明人在没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如设备、资金、未公开技术资料等)的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内容也与他本职工作及单位指派的科研任务无关,那就是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5、哪些技术不能授予专利?
(1)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吸毒工具等;
(3)违背科学规律的,如永动机等;
(4)科学发现,如:
①发现新星
②自然科学定理、定律等,如牛顿万有引力定律;
(5)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新棋种的玩法;
(6)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7)动植物新品种(我国有专门的动植物品种保护条例)。
6、什么是专利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专利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①停止侵权;②公开道歉;③赔偿损失。
7、发生专利纠纷怎么办?
假冒他人专利或将非专利技术(产品)冒充为专利技术(产品),会引起相应的纠纷,任何人发现有假冒他人专利或涉嫌冒充专利,可以向当地知识产权局举报,由知识产权局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
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职务发明人奖酬纠纷等,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请当地知识产权局处理或到法院起诉。其它专利纠纷可以请求当地知识产权局调解或向法院起诉。
8、专利权人有哪些义务?
专利权人应在获得专利权后,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不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就会丧失,发明成果将不再受专利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
第四节商标法
(一)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可视性标记。
商标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商标必须附着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之上,并且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
2.商品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是广义上的概念,生产者包括商品的制造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
3.服务的含义也是广义的,是指使他人获得便利或利益的行为,包括金融、通讯、运输、餐饮、住宿、房地产以及娱乐和广告等。
4.可视性标记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二)、商标权
1.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专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专有使用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权人不能擅自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并且使用的商标也必须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擅自更改商标的标识。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就是说在赋予商标权人专有使用权的同时,又赋予其禁止他人违法使用的权利。
3.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属于财产权,因此可以商标权人自己来使用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来使用,并且从中获得利益回报。
4.处分权
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也可以放弃自己的商标权。
(三)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1、注册原则
世界范围内有三种获得商标权的模式,包括使用取得模式、注册取得模式和混合取得模式,我国采用的基本属于注册取得模式。也就是说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获得商标权的唯一途径就是到商标局申请注册,在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无论多长时间的使用都无法获得商标权。注册原则适用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又称为任意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商标。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可以不经过注册而使用,只是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权。
3、先申请原则
在商标申请抵触的情况,也就是说2个或2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局面临申请抵触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把商标权授予给谁。我国法律在解决申请抵触时适用的原则是将商标权授予给先申请人,驳回后申请人的申请。
在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除了以使用在先补充申请在先原则以外,由于我国允许商标权共有,因此申请人可以达成协议,作为共同申请人,在核准注册后,共有该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
4、优先权原则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该外国与我国定有双边条约、共同参与国际公约或根据互惠原则,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将其在该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在我国提出申请的日期。这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不仅适用于外国人,也适用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除了申请日优先权制度外,我国还有一种展览会优先权制度,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博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该商标的,自商品展出之日起6 个月内,该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将首次展览日作为申请日。这项制度已经超出了《巴黎公约》的框架,是一项新的制度。